訂購須知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的責任
ß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ß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ß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ß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ß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ß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ß  ()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ß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ß  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ß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ß  前項情形,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ß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ß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旅行業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ß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點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ㄧ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